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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及限制刊登販售商品

禁止及限制刊登販售商品

賣家務必注意遵守以下商品禁止和限制銷售之商品清單,如商店有以下商品或行為,本平台有權逕行隱藏、下架或直接刪除該頁面。

禁止販售之商品清單

  1. 毒品(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法律認定之毒品及用具)
  2. (包括紙(捲)菸、菸絲、雪茄及法律認定之菸品)、菸草(包括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及電子煙、電子煙零件及電子煙液等。
  3. (包括含酒精成分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酒類製品)
  4. 毒性化學品(包括但不限於石綿、汞、鎘及其他主管機關公佈之毒性化學物質)。
  5. 爆竹煙火。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禁止販售者。
  7. 政府相關商品(包括核發之證件、證照,或政府專用垃圾袋,或徽章、制服,或軍警用品如警械、軍械等)
  8. 涉及違法換匯交易行為
  9. 藥品、動物用藥品。
  10. 衛生福利部尚未公告允許於網路上販售之第二級醫療器材及第三級醫療器材
  11. 農藥(包括成品用藥及農藥原體等)
  12. 核災食品或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商品。
  13. 具傳染病物品(包括法律禁止販賣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
  14.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15. 活體動物、野生動物之活體及產製品:動物之活體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野生動物之活體及產製品(例如:海豹油、鯨魚肉、犀牛角等)
  16. 違法用途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偷拍、竊聽裝置),或賭博性機台,或開鎖、撬鎖設備等。
  17. 可能侵權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仿製品、贋品、未經授權且可能違反著作權、商標或其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商品)
  18. 手機強波器、增波器,或電信、電子監控設備及其他類似的電子設備。
  19. 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貨幣、郵票、收藏品、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及信用卡。
  20. 不動產、店面頂讓、保險、生前契約
  21. 彩券及彩券服務。
  22. 以圖利為目的轉售非自用的娛樂票券(如:演唱會門票轉售)
  23. 二手私密衣物。
  24. 個人資料
  25. 情色或暴力出版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項規定,提供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
  26. 報稅憑證(如統一發票、捐贈收據或回數票收據)
  27.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
  28. 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29. 其他依法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有限制銷售之商品,或經平台判斷不當、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商品。

限制銷售之商品:

  1.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指規定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未清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賣家刊登時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包括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標示及廣告規定)。
  2. 健康食品:指規定於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具有保健功效,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刊登時除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外,於刊登內容中描述核准之保健功效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3. 化粧品:指規定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化粧品,賣家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關於化粧品標示及廣告規定。
  4. 乙類成藥:指規定於藥事法第八條所訂定的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中之乙類成藥,賣家得依據網路販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檢附其為藥商、藥局或得兼營零售乙類成藥之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之證明文件,並遵守藥事法及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5. 醫療器材:指規定於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之藥商(局)得透過網路通路銷售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賣家應向平台取得授權後,一併檢附授權同意書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得利用通訊交易通路販賣醫療器材之登記證明文件,並應遵守藥事法關於藥物廣告的規定。
  6. 肥料:規定於肥料管理法之肥料(含堆肥),賣家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肥料登記證,並應遵守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
  7. 環境用藥:指規定於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環境用藥,賣家應檢附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廠商名稱,並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
  8. 電子、通信設備: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例如電話機、電話答錄機、傳真機),賣家應檢附其所有或經同意使用認證檢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之證明檔,並應符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認證檢驗辦法相關規定。
    -應標示或提供認證檢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交通部依電信法公佈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例如行車記錄器、導航儀、智慧型手錶),賣家應檢附取得認證檢驗證明或被授權使用認證檢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證明檔,並應符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認證檢驗辦法相關規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相關技術規範於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
    -應示或提供認證檢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
  9. 消防設備:指規定於消防法中,經內政部公佈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賣家應揭露認可標示。
  10. 應施檢驗之商品(如玩具、嬰兒用品、防護用具、電子產品等,以標準檢驗局網站公佈為準),應依商品檢驗法之規定實施檢驗,並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合格商品檢驗標識,並將含有合格標識之商品圖片刊登於商店中。
  11. 其他限制銷售商品:若賣家刊登之物品屬於應依法領有執照或許可才得銷售之商品,賣家應先取得執照或許可,並於商品描述或商品圖片完整揭露相關執照、許可及其證號。

若賣家有明顯違反以上規則或相關法令,經本平台警告並限期改善但仍未改善者,本平台有權隨時不經通知,直接下架該違規商品、關閉賣家商店、修改商品/賣家資訊或直接關閉賣家用戶所有權限,並且恕不退還賣家以支付上架刊登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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